未经答应出产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指导效果的事例中供认的审判规矩)

时间: 2023-08-04 22:17:55 |   作者: 优游登陆

  原标题:未经答应出产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指导效果的事例中供认的审判规矩)

  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答应,擅安闲同种产品上运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并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出售,给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因该行为人系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明知其运用的商标归于别人注册商标,仍成心为之,侵略了国家对商标的处理制度和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未经商标权人答应,在同种产品上运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因而,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契合冒充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冒充注册商标罪论处。

  吴X林和吕X达于2009年在福建厦门一起出资建立艺兴达加工厂(艺兴达金属加工厂),二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的景象下,私行出产标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Odyssey”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号产品,并雇佣吴亚龙担任运送货品和出入货款。三人将冒充产品在上海、北京、烟台、姑苏、青岛等地出售。加工厂于2011年头停产后,吴X林分予吕X达赢利分红15万元,吴X林与吴亚龙持续将库存的冒充产品进行出售,并约好吴X林与吕X达平分所得赢利。经核实,吴X林等人于2009年8月至2012年7月间,共出售侵权产品所得货款119万余元。期间,吴X林等人向石X平、朱X分等人出售侵权产品。在吴X林的暂时住处,公安机关抄获了未出售的侵权产品,经判定,球头、杆身均冒充别人注册商标,价值算计1 197万余元。

  石X平于2009年4月,租借厦门市某地作为制假窝点,其未经注册商标权人答应,向吴X林和李X全购买冒充球头、球杆等质料,私行出产标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并在东莞、烟台、青岛等地出售。经核实,石X平于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间,出售侵权产品共得货款73万余元。在石X平住处,公安机关抄获了未出售的侵权产品。经判定,该产品系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算计383万余元。

  李X全于2012年12月,在未取得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的景象下,私行出产、加工标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XXIO”、“Mizuno”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在上海、北京、东莞等地出售,并向吴X林、石X平等人出售。经核实,李X全于2010年12月至2012年6月间,出售侵权产品算计货款45万余元,在其暂住处和库房内,公安机关抄获了上述侵权产品,经判定,为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算计价值156万余元。

  朱X分于2009年,未经注册商标权人答应,向吴X林、李X全购买冒充球头、球杆等原资料,出产标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Titleist”、“Mizuno”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在东莞、广州、上海等地进行出售。经核实,朱X分于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间,出售侵权产品所得货款7万余元。在其暂住处,公安机关抄获了侵权产品,经判定,系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算计价款53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吴X林、吕X达、吴X、石X平、李X全、朱X分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吴X林辩称:1.被查扣的球杆具有一部分非其自己的,其加工厂未出产球杆,公安机关抄获库存球杆数量不实;2.指控的货款中包括合法经营所得,应予扣除。

  吕X达辩称:自己对指控首要现实无贰言,但从吴X林处扣缴的球杆具有一部分或许系其从别人处调来的货品,工厂现已停产,非自己与吴X林一起出产加工的产品不该计入违法数量。

  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权人答应,擅安闲同种产品上运用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并对产品进行出售,取得赢利,侵略了国家对商标的处理制度和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此刻,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

  一审法院判定:一、被告人吴X林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吕X达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被告人吴X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被告人石X平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五、被告人李X全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吊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六、被告人朱X分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七、制止被告人吕X达、朱X分、吴X在缓刑检测期内从事高尔夫球具的出产、经营活动;八、扣缴在公安机关的各类冒充商标的高尔夫球杆28409根、高尔夫球杆头12459个、高尔夫球包12个、高尔夫球杆套532个、商标标识105卷又22455张、模具42套、机台设备5台、打磨机2台、贴标器2台、五菱牌微型车(车号闽DDG998号)1辆,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吴X林、吕X达、石X平、李X全、朱X分、吴X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定已产生法令效力。

  冒充注册商标罪,是指违背国家商标处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具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天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天然人而言,只需行为人到达了法定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施行了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违法;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系别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状况下,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均具有获利的意图,但依刑法规则,“以盈利为意图”并非冒充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有些冒充商标的行为亦或许系为危害别人注册商标的诺言等。不管系出于何种动机或意图,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假如系出于过错,即的确不知道自己所运用的商标为别人已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本钱罪,能够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处理制度和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违法目标为别人的注册商标;客观方面,体现为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详细而言,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以及在商业活动中运用。据此,行为人出产冒充别人注册商标产品并出售的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

  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一切权人答应,私行出产、出售标有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出售,取得赢利,给注册商标权利人形成丢失,公诉机关以行为人犯有冒充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冒充注册商标罪需契合以下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片面方面体现为成心,侵略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处理制度和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方面体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权人答应以及在商业活动中运用。而该行为人系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当事人,明知其运用的商标归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而施行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略了国家对商标的处理制度和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未经商标权人答应,在同种产品上运用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给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因而,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契合冒充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应以冒充注册商标罪科罪处分。

  二人以上一起过错违法,不以一起违法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别离处分。

  第二十六条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许在一起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是主犯。

  关于第三款规则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许安排、指挥的悉数违法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法分子违法所得的全部资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违法所用的自己资产,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资产和罚金,一概上缴国库,不得移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被采用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以自首论。

  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后果产生的,能够减轻处分。

  第六十九条判定宣告曾经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议履行的刑期,可是控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履行,其间附加刑品种相同的,兼并履行,品种不同的,别离履行。

  第七十二条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宣告缓刑,对其间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能够依据违法状况,一起制止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触摸特定的人。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检测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可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犯新罪或许发现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应当吊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许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惩罚,按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

  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处理规则,或许违背人民法院判定中的制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缓刑,履行原判惩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本解说所称“不合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贮存、运送、出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出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践出售的价格核算。制造、贮存、运送和未出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许现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践出售平均价格核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许无法查清其实践出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

  屡次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许刑事处分的,不合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许出售金额累计核算。

  拘留通知书拘捕决议书起诉定见书刑事起诉状公诉定见书辩解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一审判定书

  【威望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检察机关维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事例(2015年4月24日)

  【被告人署理人】王荣文卢素芬(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邱占文吕阳铭(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苏宁套陈水湖(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X林(又叫吴X强),男,因涉嫌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拘捕。现拘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吕X达,男,因涉嫌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拘捕。现拘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X,男,因涉嫌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拘捕,2013年4月12日改变为取保候审,2014年2月27日被持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X平,男,因涉嫌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改变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拘捕。现拘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X全,男,曾因违法,于2007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2011年12月30日缓刑履行期满(被告人李X全因罪被拘押时刻为一个月又十四天)。现因涉嫌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拘捕。现拘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朱X分,男,因涉嫌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拘捕。现拘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刑诉(2013)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林、吕X达、吴X、石X平、李X全、朱X分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一般程序,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陈新出庭支撑公诉,被害单位诉讼代表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东、上述被告人及辩解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主张于2013年6月15日延期审理至2013年7月15日康复审理;于2013年10月15日再次延期审理至2013年11月15日康复审理。经报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本案延期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完结。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9年,被告人吴X林、吕X达一起出资建立“艺兴达金属加工厂”,在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的状况下,出产标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Odyssey”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号产品,经过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物流公司将冒充产品出售给上海、北京、烟台、姑苏、青岛等地的客户。被告人吴X林、吕X达还雇请了被告人吴X担任开车进货、送货、发货和收取货款。2011年头,该加工厂停产后,被告人吴X林、吴X持续担任出售库存的冒充产品,并约好所得赢利由被告人吴X林、吕X达平分。2009年8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吴X林等出售侵权产品算计得货款人民币1 192 654元,案发时还被公安人员缉获没有出售的标有上述7种冒充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等,算计价值人民币11 978 314元。二、2009年4月左右,被告人石X平租借了厦门市同安区祥平大街卿朴村新厝里,在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的状况下,出产标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经过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物流公司将冒充产品出售给东莞、烟台、青岛等地的客户。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石X平出售侵权产品算计得货款人民币734 355元,案发时还被公安人员缉获没有出售的标有上述6种冒充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等,算计价值人民币3 833 851元。三、2010年12月,被告人李X全在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的状况下,出产、加工标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XXIO”、“Mizuno”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经过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物流公司将冒充产品出售给上海、北京、东莞等地的客户。2010年12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李X全出售侵权产品算计得货款人民币458 680元,案发时还被公安人员缉获没有出售的标有上述5种冒充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等,算计价值人民币1 568 840元。四、2009年,被告人朱X分在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的状况下,出产标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Titleist”、“Mizuno”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经过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物流公司将冒充产品出售给东莞、广州、上海等地的客户。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朱X分出售侵权产品算计得货款人民币71 340元,案发时还被公安人员缉获没有出售的标有上述5种冒充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等,算计价值人民币539 505元。庭审中,公诉人改变了对被告人朱X分的指控,确认被告人朱X分的不合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 297 108元,其间,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出售侵权产品所得货款为人民币757 603元。

  为支撑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举示了冒充注册商标的物品、作案工具机台、打磨机、贴标器、轿车等依据;扣押物品清单、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明、物流公司发货清单、车辆挂号信息、授权委托书、赃物相片等书证;证人熊X、朱X、艾X、张X、孙X等证言;被告人吴X林、吕X达、吴X、石X平、李X全、朱X分的供述笔录;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判定书》、厦门市同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判定结论书》等判定定见等依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为被告人吴X林、吕X达、吴X、石X平、李X全、朱X分的行为均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X林、吕X达、吴X系一起成心违法,被告人吴X在一起违法中是从犯,被告人吕X达,是自首,对被告人李X全应当吊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等规则惩办。

  被告人吴X林对指控的违法金额提出贰言,辩称,1.被查扣的球杆有一部分不是其自己的,其加工厂没有出产球杆,所以库存的球杆没有那么多;2.指控的货款所得119万余也包括了其合理合法经营所得,应当扣除。吴X林的辩解人提出,1.吴X林的扣押清单中的部分高尔夫球具不是吴X林一切;2.本案冒充球具的金额应按实践出售价格核算,而不该当按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价确认;3、被告人吴X林认罪情绪较好,恳求予以从轻处分。

  被告人吕X达对指控的首要现实不持贰言,但以为从被告人吴X林处扣缴的球具有一部分或许是吴X林自己向别人调来的货,工厂现已停产,若不是他们一起出产加工的产品不该计入其违法数量。吕X达的辩解人提出,1.被告人吴X林向别人购买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再出售的行为是一起违法中的实施过限,不该计入吕X达的违法金额;2.本案的违法金额应以实践出售额核算,且被告人吕X达违法所得仅10万左右;3.吕X达在违法中的效果相对吴X林较小,是初犯、偶犯,又具有自首情节,恳求予以减轻处分,宣告缓刑。

  被告人吴X对指控无贰言。吴X的辩解人提出,被告人吴X是违法间断或具有主动间断违法的成心,片面恶性小,认罪情绪好,恳求对吴X免处或缓刑。

  被告人石X平对指控无贰言。石X平的辩解人提出,对石X平未出售的冒充球具的价值确认应该以其已出售的同类冒充产品的价格来定,被告人石X平认罪悔罪情绪较好,其违法的片面恶性不大,是初犯偶犯,主张对被告人石X平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X全对指控无贰言。李X全的辩解人提出被告人李X全认罪情绪好,有显着悔罪体现,违法片面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未形成严重后果等从轻处分的情节,并主张法庭不予吊销其原判的缓刑。

  被告人朱X分对指控不持贰言,但提出被查扣的赃物评价与其实践出售价差异很大。朱X分的辩解人提出,1.公诉人当庭改变指控被告人朱X分出售冒充产品所得货款为757 603元,其间696 333元仅凭银行买卖明细单为指控依据,是孤证,该现实不清,依据不足;2.被查扣的高尔夫球头、球杆的评价,不合法亦不合理,应不予采用;3.被告人有自愿认罪,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等从轻处分的情节,恳求对被告人朱X分按出售额61 270元确认,从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2009年,被告人吴X林、吕X达一起出资建立“艺兴达金属加工厂”,在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的状况下,出产标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Odyssey”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号产品。此后,经过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物流公司将上述冒充产品出售给上海、北京、烟台、姑苏、青岛等地的客户以及被告人石X平、朱X分等。其间,被告人吴X林、吕X达雇请被告人吴X担任开车运送货品、发货和收取货款等。2011年头,该加工厂停产后,被告人吴X林分给吕X达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吴X林、吴X则持续担任出售库存的冒充产品,并约好所得赢利由被告人吴X林、吕X达平分。

  2012年7月18日上午,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吴X林的暂住处抄获没有出售的标有上述7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模具和一部供运送用牌号为闽D×××××的车辆。缉获的球头、杆身均系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其对应同类合格品的价值为人民币11 978 314元。

  2012年7月18日,公安人员一起在被告人吴X林的暂住处将其捕获;2012年7月19日,被告人吴X被南昌铁路公安人员捕获;2012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吕X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09年4月左右,被告人石X平租借了厦门市同安区祥平大街卿朴村新厝里作为暂住处及制假窝点,并雇佣石X、许X、欧阳X(均另作处理)等人,在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的状况下,向陈辉绩(已判定)、被告人吴X林、李X全购买球头、球杆等原资料,出产标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此后,经过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物流公司将这些冒充产品出售给东莞、烟台、青岛等地的客户。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石X平出售的上述侵权产品所得货款算计人民币734 355元。

  2012年7月18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石X平的暂住处抄获其没有出售的标有上述6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和机台设备。这些球头、杆身均系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其对应同类合格品的价值为人民币3 833 851元。

  2012年8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石X平在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281号“7天连锁酒店”402房间被公安机关捕获。

  2010年12月,被告人李X全在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的状况下,在其暂住处厦门市同安区祥平大街杜桥村杜桥里出产、加工标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XXIO”、“Mizuno”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此后,经过福建盛辉物流公司等多家物流公司将上述冒充产品出售给上海、北京、东莞等地的客户和被告人吴X林、石X平等人。2010年12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李X全出售这些侵权产品所得货款算计人民币456 580元。

  2009年,被告人朱X分在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的状况下,向被告人吴X林、李X全购买球头、球杆等原资料,在其暂住处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西洋村新厝里出产标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Titleist”、“Mizuno”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此后,经过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物流公司将上述冒充产品出售给东莞、广州、上海等地的客户。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朱X分出售上述冒充产品所得货款算计人民币757 603元。

  2012年7月18日上午,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朱X分的暂住处内将其捕获。一起,在该暂住处内抄获没有出售的标有上述5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上述球头、杆身均系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其对应同类合格品的价值为人民币539 505元。

  1.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18日上午在厦门市同安区祥平大街卿朴村新厝里向被告人吴X林缴扣标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Odyssey”等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等以及模具、闽D×××××的五菱轿车1部。

  2.银行账户明细单证明,建设银行户名吴X林,交通银行户名吴X林的账户买卖状况。

  3.物流发货清单证明,被告人吴X林等经过德邦物流往全国各地发送货品,代收款算计人民币318 669元;经过飓风物流往全国各地发送货品,代收款算计人民币674 335元,其间收货方为“李铭”的为人民币100 710元;经过盛辉物流发送货品,代收款算计人民币199 650元。以上三家物流代收款,扣除收货方为“李铭”部分,算计人民币1 091 944元。

  4.被告人吴X林、吕X达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其二人一起出资建立“艺兴达金属加工厂”,雇佣工人出产冒充商标的高尔夫球头号产品。此后,经过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物流公司将上述冒充产品出售给上海、北京、烟台、姑苏、青岛等地的客户以及被告人石X平、朱X分等人。其间,他们雇请被告人吴X担任开车运送货品、发货和收取货款等。2011年2月,该加工厂停产后,他们卖掉设备,吴X林分给吕X达人民币15万元。加工厂停产后,由被告人吴X林、吴X持续担任出售库存的冒充产品,并约好所得赢利由被告人吴X林、吕X达平分。

  被告人吴X林的供述还证明,公安人员让其辨认的物流单除了收货人“李铭”的以外,其他都是出售冒充品牌的高尔夫球具。

  被告人吴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受雇于被告人吴X林、吕X达,在加工厂开端从事包装作业,后担任送货及收送货款,后来工厂停产,就卖库存货,由于库存货许多。

  5.证人熊X的证言,证明其老公吴X林和被告人吕X达合伙开办加工厂,出产冒充别人品牌的高尔夫球具。

  6.证人叶X甲、叶X乙、陈X、叶X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吴X林等出产出售冒充商标的高尔夫球头的现实。

  1.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18日上午在同安区祥平大街卿朴村新厝里向被告人石X平缴扣标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等商标的球头、杆身等以及机台设备4台。

  2.银行账户明细单证明,交通银行户名张X,账号×××2984的买卖状况,其间经由被告人石X平打钩供认,指认系其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具收到得客户货款的部分算计人民币699 620元。

  3.物流发货清单证明,被告人石X平经过德邦物流往全国各地发送货品,代收款算计人民币23385元;经过飓风物流往全国各地发送货品,代收款算计人民币10 670元;经过盛辉物流发送货品,代收款算计人民币680元。

  4.被告人石X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从2009年4月左右开端,租借了厦门市同安区祥平大街卿朴村新厝里寓居并加工拼装高尔夫球杆,这些球杆是冒充美津农、卡拉威、Ping、泰勒梅、泰特利斯等商标的产品,其还雇佣石X、许X、欧阳X等人帮助拼装、收发货等,其拼装的球头、球杆等原资料是向陈辉绩、被告人吴X林、李X全购买。经过厦门全程德邦物流、飓风物流、盛辉物流等公司将这些冒充产品出售给东莞、烟台、青岛等地的客户。客户一般直接将货款汇入其妻子张X的交通银行卡内。由于客户相对固定,存入该卡内的款哪些是出售冒充球具的货款其能够辨认的出来,经其打钩的便是出售冒充球具的货款。别的小部分货款由物流公司代收,物流代收的货款都由其自己到物流公司拿现金。

  5.证人张X的证言证明,其老公石X平在同安租了房子建立一个加工厂,从别人处调来冒充的球头、球杆、握把再行拼装,平常就其老公、其自己、石X、许X、欧阳X在加工厂上班。工厂的事务款打到其名下的一张交通银行卡内。

  1.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18日上午在同安区祥平大街杜桥村杜桥里被告人李X全的暂住处和同安区祥平大街杜桥村杜桥里库房向被告人李X全缴扣标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XXIO”、“Mizuno”等商标的球杆、商标等以及机台设备4台、贴标器2台。

  2.银行账户明细单证明,交通银行户名李X全,账号×××3361的买卖状况,其间经由被告人李X全打钩供认,指认系其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具收到客户货款的部分算计人民币200 130元。

  3.物流发货清单证明,被告人李X全经过飓风物流往全国各地发送货品,代收款算计人民币6 670元;经过盛辉物流发送货品,代收款算计人民币249 780元。

  4.被告人李X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0年12月,被告人李X全在其暂住处厦门市同安区祥平大街杜桥村杜桥里出产、加工冒充品牌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加工好的球杆寄存在同安区祥平大街杜桥村杜桥里的一间库房内。其为被告人吴X林、石X平等人加工球杆或许经过物流公司,以“配件”等名义将上述冒充产品出售给上海、北京、东莞等地的客户。货款存入其交通银行卡内。这张银行卡专门用来收货款的,卡内收入的金钱悉数都是出售冒充高尔夫球杆的货款。

  5.证人艾X的证言证明,其老公李X全在暂住处加工制造高尔夫球杆,球杆上贴有卡拉威、美津农等商标,别的还租了一间库房寄存加工好的产品。

  6.证人柯X甲、柯X乙证明其将同安区祥平大街杜桥村杜桥里和同安区祥平大街杜桥村杜桥里出租给被告人李X全的现实。

  1.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18日上午在同安区五显镇西洋村新厝里被告人朱X分的暂住处向证人朱X乙扣标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Titleist”、“Mizuno”等商标的高尔夫球杆、商标标识等以及打磨机2台。

  2.银行账户明细单证明,建设银行户名朱元意,账号×××5787的买卖状况,其间经由被告人朱X分打钩供认,指认系其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具收到的客户货款的部分算计人民币696 333元。

  3.物流发货清单证明,被告人朱X分经过飓风物流往全国各地发送货品,代收款算计人民币48 720元;经过德邦物流发送货品,代收款算计人民币12 550元。

  4.被告人朱X分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开端,其向被告人吴X林、李X全购买球头、球杆等原资料,在其暂住处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西洋村新厝里拼装冒充品牌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其经过厦门全程德邦物流等物流公司将上述冒充产品出售给东莞、广州、上海等地的客户。其有一张以其哥哥朱X丙身份开的建行卡,大部分客户会直接将货款汇入该卡,经其核对这张建行卡买卖明细单上,其打上勾的部分便是出售冒充球杆的所得货款。别的物流代收的款则由其直接到物流公司拿现金。

  5.证人朱X乙的证言,证明其老公被告人朱X分在暂住处拼装加工冒充品牌的高尔夫球杆。

  6.证人叶X丁的证言证明,其将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西洋村新厝里142号出租给被告人朱X分。

  7.厦门市同安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判定结论,证明从被告人朱X分处扣缴的球杆价值人民币539 505元。

  1.万慧达知识产权署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万慧达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涉案的商标“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Odyssey”、“Mizuno”均为注册商标,本案各被告人均未取得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答应。

  2.证人孙X、李X(物流公司的作业人员)的证言、公安机关于各被告人到案经过的阐明、各被告人的户籍挂号资料、刑事判定书(被告人李X全的前科资料)、关于各被告人被采用强制措施的文书等。

  被告人吴X林关于被查扣的球杆有一部分不是其自己一切的辩解,本院以为,该现实有公安机关依法制造的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为证,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上列明的物品也能彼此印证,被告人吴X林在公安侦办阶段的供述中没有否定,在2012年11月1日供述中又在此供认其被搜寻的2间库房确有如此很多存货,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用。至于现已出售部分的1 192 654元货款,除了其曾提出物流单内标明“收货人李铭”的是合法收入外,其余部分其每次供述均供认系出售冒充品牌高尔夫球具所得。但公诉机关指控的1 192 654元未扣除“收货人李铭”的100 710元,本院予以更正。

  对被告人吕X达提出的贰言以及辩解人关于吴X林实施过限的定见,本院以为,被告人吴X林已然称只要在客户要的货库房内库存没有的,才去找别人少数调货,则被查扣的库存积货必定不会包括向别人调取的产品;何况被告人吕X达与被告人吴X林合谋出产出售冒充产品,吴X林向别人调货出售的行为并没有超出此一起犯意的规模,即便被告人吕X达未参加分赃,亦当承当一起违法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X全出售侵权产品所得货款为458 680元,核算有误,应更正为456 580元。

  被告人朱X分出售冒充产品所得货款人民币757 603元,不只有被告人朱X分的庭前供述为证,并有银行买卖明细单佐证,并非孤证,依据充沛。

  关于各辩解人对指控金额的贰言(即按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价确认不合法经营额),本院以为,因各被告人冒充商标产品的实践出售额无法查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的规则,公诉机关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核算并无不当。可是鉴于各被告人的实践出售价格的确远低于同类真品的商场价,本院在考量各被告人量刑时将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本院以为,被告人吴X林、吕X达、吴X、石X平、李X全、朱X分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起冒充两种以上注册商标,且不合法经营数额均在25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吴X林、吕X达、吴X系一起违法,其间被告人吴X林、吕X达系主犯,被告人吴X在一起违法中起非必须、辅佐效果,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分。被告人吴X、石X平、李X全、朱X分认罪情绪较好;被告人吕X达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自首,上述被告人可依法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被告人李X全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犯新罪,应当吊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综上,本院决议对被告人吴X林、吕X达、石X平、李X全、朱X别离离予以不同起伏的从轻处分,对被告人吴X减轻处分,一起对被告人吕X达、朱X分、吴X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以及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榜首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榜首、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榜首款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吴X林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自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执前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定产生法令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吕X达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检测期自判定供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应于判定产生法令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吴X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检测期自判定供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应于判定产生法令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

  四、被告人石X平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执前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罚金应于判定产生法令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

  五、被告人李X全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吊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执前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定产生法令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

  六、被告人朱X分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检测期自判定供认之日起核算;罚金应于判定产生法令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

  七、制止被告人吕X达、朱X分、吴X在缓刑检测期内从事高尔夫球具的出产、经营活动。

  八、扣缴在公安机关的各类冒充商标的高尔夫球杆28409根、高尔夫球杆头12459个、高尔夫球包12个、高尔夫球杆套532个、商标标识105卷又22455张、模具42套、机台设备5台、打磨机2台、贴标器2台、五菱牌微型车(车号闽DDG998号)1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回来搜狐,检查更多